《以家人之名》中的这些剧情,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?

信息来源:益秦集团信息中心  发布时间:2020-09-30 

最近一部讲述两爸三娃的,温暖治愈系亲情剧,《以家人之名》圈粉无数。不是父子胜似父子,不是兄妹胜似兄妹的真情流露,让人看的眼泪哗哗。古灵精怪的妹妹李尖尖,高冷帅气的大哥凌霄,贴心懂事的小哥贺子秋,三位小主长大后,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麻烦事。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剧学法,用法律帮助小主们解决难题。  

凌霄“凭什么”要照顾妈妈?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要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吗?

《以家人之名》中,凌霄妈妈陈婷将女儿的死归责于亲儿子,与凌霄爸爸离婚、抛弃凌霄,十多年后陈婷突然出现要与凌霄恢复母子情,却横遭车祸瘫痪在床,刚刚成年的凌霄被迫去新加坡看护妈妈。九年后,凌霄决意回国,却遭到母亲激烈反对,甚至为防止他与尖尖联系摔坏了他的手机。面对幼年就抛下自己的母亲,成年的凌霄真的只能牺牲自我来陪伴母亲吗?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。  

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  

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,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  

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,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  

法官说法:赡养是因血缘、婚姻或其他拟制法律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权利义务,指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、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履行供养和照料的义务。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,一般来说,无论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,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,除非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。  

剧中陈婷虽然在凌霄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,但陈婷出车祸后,凌霄作为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,凌霄通过在母亲身边照顾、加强情感的交流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。如今成年的凌霄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,他可以通过支付赡养费、经常探望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。母亲不得以赡养自己的理由,绑架孩子的人生。  

房东“一房两租”,房东与凌霄、子秋分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都有效吗?凌霄该如何维权?《以家人之名》第14集中,两个哥哥为了增进与尖尖的感情,不知情的两人纷纷抢租妹妹对门,房东先以三千元价格租给大哥,后与小哥串通,又以4000元价格将房屋出租,得知真相后,兄弟俩决定找房东算账,并在第16集中,借齐明月记者身份相助,成功要回4000元。房东迫于害怕齐明月记者的身份,曝光他“一房两租”的行为,最终将4000元予以返还。其实,即便不利用媒体的力量,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,照样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。

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,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  

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  

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  

法官说法:剧中,房东与凌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凌霄依约交纳定金,房东未依约交房并要求解除合同,构成违约,凌霄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  

房东为了多收租金,子秋为了租住房屋,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,并谎称房东亲戚要来居住,房东要求与凌霄解除租赁关系,损害凌霄的利益,属于无效法律行为。子秋交纳的房屋租金,房东应当予以返还。  

(节选人民日报)  

联系我们

地址:西安市青年路175号
邮编:710003
电话:029-87317398
网址:http://www.sxsyqjt.cn
Copyright © 2012-2022 陕西省益秦集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8017495号-1 技术支持:锦华科技